由于现在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公司刚成立时,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公司账户中没有可供运营使用的现金,因此日常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均是由一个大Boss(股东)私人负担,在公司账面上做的是公司向这个股东的借款。眼看着到了第一期承诺出资的时间,而大Boss手里的现金已经都借给公司使用了,无法再按期拿出另一笔资金缴纳出资了,于是大Boss给翠花下达了任务指令:把公司向大Boss借的款项转为出资款。
这可难倒经办人了,还有这种神操作?
一、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
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普通的金钱给付型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由于具有价值,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即非货币财产,且由于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因此也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二、债权可以与未缴足的出资款抵销吗?
不可以!
有人认为既然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那么在股东未实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就可以用该公司欠股东的借款,即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与未缴足部分的出资款相抵消,或者用债权转为出资。
为什么不可以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看到这里,你也许还是认为可以,但是该条款在罗列了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的情形后,最后一款写明“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这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债权作为出资方式仅限于公司增资时,而在公司设立出资时不可以债权出资!部分工商局答复是,债权转为股权的前提是出资到位并且以债权出资的方式进行增资。也就是说,你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是不能以向股东的借款作为未到位的首次出资的,不可行!
三、债权转为股权该怎么操作呢?
既然法规规定债权为合法出资形式的其中一种,但却又不能作为原始注册资本,仅能在增资时使用,除此之外,债权转为股权还有哪些要求,又该怎么操作呢?
(一)可转股债权的要求
1、债权确定
即该享有债权的事实是确定的,包括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无抗辩理由。也就是说,例如你和对方的合同约定,你出售价值800万人民币的货物给对方,但如果你仅给了对方100万价值的货物,且该货物还有瑕疵,那么在你方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时,享有该债权与否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债权不具备转为股权的条件。概括来说,债权的确定主要体现为下列三种形式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2)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2、债权可独立转让
若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可以独立转让。
3、具有价值且可评估
债权必须具有可以评估的价值,例如有些债权是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可能仅对特定人有价值,且价值难以评估,则该类债权不具备转为股权的条件。
操作方式
债权转股权操作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1、增资时可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
根据我们国家法规及实践的要求,以股权出资的方式仅可用于增资时,且要求原注册资本缴足。
一般以现金增资的,增资时的出资方式为:货币;而以债权增资的,增资时的出方式为:债权。
2、用以出资的债权的价值必须经过评估
之所以需要对用以增资的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是由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与否或者能够多大程度的实现具有或然性,因此需要对此进行评估,确定实际价值。
即,虽然你与对方的债权债务合同表明,对方欠你800万元人民币,但并不代表这800万债权全部能够实现,可能由于对方的偿债能力,你最多只能得到100万元的偿还,因此经过评估该800元的债权的价值仅为100万元,则你用该笔债权增资至公司,增加的价值仅为100万元,而不是800万元。鉴于此,债权的价值在增资之前应当经过评估确定,否则其价值可能被高估,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债权转为股权,或者公司向股东借款是不是能抵消未缴足的出资款项,都不是那么简单的小问题,若仅仅是想当然地做了个财务处理,说不定工商局就要请你喝咖啡了,因为你很可能已经涉嫌“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了,万不能轻举妄动,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机构做吧!(编者注:抽逃出资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
编者另外增加几个需要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虽然出资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是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针是“宽进严管”,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举报投诉等途径,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出资的,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
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是否对外资企业出资进行监管?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针是“宽进严管”,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举报投诉等途径,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出资的,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出资方式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股东是否可以以任意出资方式出资?
出资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股东仍应当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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