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一、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规定多项信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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